问题 | 民事诉讼案由对争议解决的影响 |
释义 | (一)案由决定着人民法院的管辖。例如在违约与债权责任竟合的情况下,当事人根据对方违约或债权的不同案由起诉,其案件的管辖也有所不同。 (二)所依据的案由不同,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不同。 (三)案由决定着法官调查案件的方向和适用法律。例如,在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买受人向出卖人交付经过背书的银行承兑汇票或支票,出卖人在向银行提示付款后未能得到兑付。出卖人此时即可以依票据法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提起诉讼,其案由为票据追索权纠纷;出卖人也可以向合同相对人主张债权,提起诉讼,其案由为买卖合同货款纠纷。当事人以不同的请求权为由提起的诉讼,当然决定着法官的调查方向和法律适用。 (四)每一个案由对应一类案件,民事案件案由实际上决定了人民法院民事主管的范围,有明确案由的案件,当事人的起诉才能获得法院的受理、审理和裁判。 (五)准确地确定案由,可以提高司法统计的精确性和有效性。能否正确地适用确定案由,直接决定着司法统计数据和信息的精确性和有效性。 一、民事诉讼有债务纠纷案由吗 欠款的案由如何确定,根据欠款所依据的基础判断。 (一)签名方面的问题 1、签名者不被确认 其实避免这类情况的出现并不难,买卖双方只要在交易之前,签订一个合同,在合同中明确:收货者的名字,以及签名字样就可以了,如果买方变更签名者的须事先通知卖方,否则就视为原定的签名者一致有权带买方签收货物。 2、签名不规范不被确认 实践中,有的收货人签名不规范,比如没有姓只有名或者干脆只有一个字,诉讼起来也很麻烦。 (二)送货单不规范的问题 目前,企业的送货单没有统一的样式,各企业自行制定,一般为一式三联,但没有注明各联单的作用。比如,催款联,记账联、存联等。有的买方将款通过银行给了供货方后,供货方就将送货单给了买方。 (三)空头支票支付货款的问题 有的企业在交易的过程中,买方以支票支付货款,而且一般是期票。也就是说,一般都开出远期支票,而当支票到期日,卖方前往银行或信用社取款时,才得知该支票为空头支票,因而遭拒,而当卖方再向买方追要货款时,麻烦也就产生了。 避免这类情况的防范措施: 1、保留送货单原件。 2、收到对方支票时如写收条,一定要写清智票号码以及该支票系付某年某月某日之前的货款。 3、付款遭拒时要求银行或信用社出示证明。 4、最好供货前双方定有书面或合同。 5、接受背书转让的支票,虽不必证明原因关系,但一定要考虑付款人的付款能力因素。 (四)传真或者电子邮件方面 实践中,买卖双方往往通过电话、传真、甚至电子邮件达成的协议很多,特别是传真件和电子邮件应用的很多,因为有的传真和电子邮件的内容作为要约或者承诺都是十分明确的,在双方之间起到了合同的作用,省时、便捷确实给交易的双方带来了实惠。但是,只要发生纠纷,这些交易过程就难以再现,事实也就难以认定了。 二、民事诉讼中安案由是否可变更 民事诉讼案由可以变更,在民事诉讼中,原告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的,案由就会发生变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诉讼请求处分和反诉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五十二条判决书 判决书应当写明判决结果和作出该判决的理由。判决书内容包括: (一)案由、诉讼请求、争议的事实和理由; (二)判决认定的事实和理由、适用的法律和理由; (三)判决结果和诉讼费用的负担; (四)上诉期间和上诉的法院。判决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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