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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辩护律师权利保障与扩展论纲
释义
    刑事诉讼法自1996年修改以来,已历时8年。时至今日,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已经成为法学界共识[1],而且在操作层面也已经提上议事日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刑事诉讼法的再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刑事诉讼法再修改的调研工作也正在紧锣密鼓地进行。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在律师参与刑事诉讼活动方面,赋予了律师更大的权利,有了较大的进步,罗列了如律师提前介入、会见权、阅卷权、调查取证权等等一大堆的权利。但由于法律本身的缺陷,再加上一些司法机关和相关行政部门及工作人员对法律的曲解,使得律师参与刑事诉讼的权利大打折扣,使得本来作为“律师成名摇篮”[2]的刑事辩护并没有多少律师愿意从事。如“北京律师年人均办理刑事案件的数量下降到不足1件,2000年北京有律师5459人,全年办理刑事案件4300件,人均办理刑事案件从1990年的2.64件下降到2000年的0.78件,这还包括了各种形式的法律援助和指定辩护在内。北京市全年的刑事案件将近5万件,对比以上数字,律师辩护率不足10%。”[3]而更让人触目惊心的是:“在事关被告生死攸关的刑事案件中,有70%以上的案件没有律师介入,被告人只能自己为自己辩护。全国已有200多位律师在履行职责时被捕。”[4]在这种情况下,遂有“不敢替‘刑事犯罪嫌疑人’辩护的中国律师”一说”[5],因此有学者将当今辩护律师的尴尬状态归结为“三难一怕”,即:会见难、阅卷难、调查取证难和怕律师伪证罪。面对刑事诉讼法的新一轮修改,对辩护律师既有权利的实现提供保障、应有权利的法律确认,我们充满期待。在此,笔者择其要者做一粗略阐述,权作引玉之砖。
    一、关于会见权
    根据刑诉法第9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会见时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这一规定赋予律师在侦查阶段的会见权。但律师会见权在实践中却难以得到充分行使,甚至被剥夺是众所周知的。对律师会见权构成最大威胁的是侦查机关的“会见批准权”和“会见在场权”。
    所谓“会见批准权”和“会见在场权”,即《刑事诉讼法》第96条第2款的规定:“受委托的律师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即律师会见时侦查机关“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还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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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1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