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行政赔偿问题与公平原理关系 |
释义 | 国际上关系到国家赔偿制度建立的基本理论有以下几种: 1、人民主权说此学说是十八世纪法国思想家卢梭首先提出来的,卢梭认为,国家起源于人们相互之间订立的契约,人类社会通过契约使人类自身从自然的社会状态进入到政治的社会状态。国家主权是社会契约的体现,是由全体公民所享有的、不可转让的权利。根据这一思想,国家同人民之间,不是统治者与被统治者、主人与臣仆的关系,而是委托与被委托的契约关系。这一理论完全打破了“君权神授”、“王权至上”的封建专制主义的信条,使国家不再是凌驾于社会之上的特殊力量。国家政府以及官吏不是主权的持有者,他们必须执行和遵守人民制定的法律,并接受法律的制约,违法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人权保障说这种学说认为,民主国家的基本任务或者目标之一,就是保障人民权利不受侵害。当人民的权利受到他人的侵害时,国家有责任惩罚侵权人并使受害人获得相应的赔偿;当国家侵害到人民权利的时候,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从而实现其保障人民权利的基本任务。这种学说还认为,生存权是人民最基本的权利之一,国家必须保障人民的生存权。如果国家侵害人民权利不予赔偿,致使其生存权受到影响时,国家仍然必须以其他方式负责救济保障。也就是说,最终还是国家承担赔偿责任。 3、公平负担说该学说认为,政府的活动是为公共利益而实施的,因而应由社会全体成员平等地分担费用,行政活动对公民造成的损害,实际上是受害人在一般纳税负担以外的额外负担,这种负担不应当由受害人个人承担,而应当平等的分配于全体社会成员,即由全体社会成员来填补损害,这才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 4、法律责任说该学说是我国学者提出的理论,认为我国国家赔偿以人民民主专政为基石,以循序渐进的立法为方式,是在区分不同性质国家行为的前提下建立起来的“法律责任说”。即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国家应在人民立法的限度内,以法定的方式行使权力,执行公务活动,凡违反法律,给人民造成非法损害或特别情形下以合法方式损害人民权益的,国家均应负责弥补这些损失,赔偿方式及范围应依国家行为的性质而定。 |
随便看 |
|
法律咨询免费平台收录17839362条法律咨询问答词条,基本涵盖了全部常用法律问题的释义及解答,是法律学习及实务的有利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