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虚假离婚虽然履行了离婚的程序,但欠缺离婚的条件。因此,对于虚假离婚的效力应当区分以下两种情形: 1、虚假离婚当事人均未与第三人结婚的,其离婚可以被宣告无效。 现行的《婚姻法》和《婚姻登记条例》,为最大限度保障婚姻自由, 尊重当事人人身自由及隐私,在行政程序上已取消对虚假离婚的处罚,婚姻登记机关也不再对虚假离婚登记行使撤销权。 因此,通过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的虚假离婚,无法获得婚姻关系上的救济,所产生的后果应由当事人承担。 2、虚假离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已经与第三人结婚的,应承认其再婚有效 此时虚假离婚当事人请求宣告虚假离婚无效的请求权消灭,原虚假离婚确定的发生法律效力。 实践中夫妻双方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后,婚姻关系就已解除。法律上没有假离婚,一旦办理离婚登记,就是真离婚。 此时如果在假离婚期间一方变心,另一方不可能以当时意思表示虚假提出抗辩来证明婚姻有效。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