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通常情况下,由国有单位进行组织并提供自有的国有划拨土地作为建房用地,且国家会予以减免部分的税费,再由参加集资的员工部分或者全额出资建设,房屋建成后归属员工,不对外出售的,产权也可以归单位和员工共有,在持续一段时间之后过渡给员工个人,这是属于集资房。当集资房的产权已完全过户到员工名下之后即可进行市场交易,不过卖方需要比商品房多支付1%的土地出让金,因此买方买到手之后的房子就变成了商品房。但如果产权还没有完全过户到员工名下,那么需要该员工与其所在公司进行协商,让其员工完全拥有此产权,否则无法过户。集资房一般是通过单位、社会团体组织、或者住宅合作社进行组织建设的,主要是为了解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既定范围内低收入家庭的住宅问题,采用的是先集资再建房的形式,它是一种非市场行为,不存在买卖与经营关系。 【法律依据】 《建设部、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制止违规集资合作建房的通知》对已审批但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集资合作建房项目,房地产管理(房改)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重新审查,不符合《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和房改政策的,不得按集资合作建房项目开工建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