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如果失业前所在的工作单位是国有企业、 机关单位等,那么这类单位是具有档案管理权限的,在单位工作期间,档案都是存放在单位人事部门进行管理的。但是如果从单位离职,那么档案就不能继续存放在单位了,需要将档案转移到其他具体档案管理权的机构进行保管。 2、如果失业后在一个月内找到工作,且工作单位依然是具有人事管理权的单位,那么可以直接将档案放到新的单位进行保管。 3、如果失业后没有找到工作,或者是找到的新工作单位不具备档案管理权限,那么一般建议将档案存放到户籍地的人才中心,或者是工作地的人才中心进行管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第六条 国家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全国档案事业,对全国的档案事业实行统筹规划,组织协调,统一制度,监督和指导。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档案事业,并对本行政区域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指定人员负责保管本机关的档案,并对所属单位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的指导。 第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负责保管本单位的档案,并对所属机构的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中央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各类档案馆,是集中管理档案的文化事业机构,负责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提供利用各分管范围内的档案。 第九条 档案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遵守纪律,具备专业知识。 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单位或者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