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工地半夜施工报警有用吗 |
释义 | 一、工地半夜施工报警有用吗 建筑工地半夜施工影响居民正常生活的,居民不可以报警处理,但可以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报。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 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二、工地噪音扰民,承包人与发包人谁担责 在实践中,由于工地赶工期等原因,会使用大机械施工,甚至夜间施工,以致工地噪音扰民问题屡屡上演。当受害人向工地追责索偿的时候,工地的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究竟该由谁承担责任,应该结合实际情况而定: 1、工地噪音扰民造成损害的,承包人是具有相应施工资质的建筑公司,那么由该建筑公司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如停止制造噪音,赔偿损失等。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工地施工噪音扰民的,承包人(建筑公司)存在过错,理应承担侵权责任。 2、工地噪音扰民造成损害的,承包人是没有施工资质的个人、建筑公司的,承包人与发包人需要对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受害人可以同时要求承包人及发包人赔偿损失。工地噪音扰民,承包人有责任是无可非议的事情,但发包人没有找有资质得建筑公司,同样存在过错,同样需要承担侵权责任,赔偿受害人的损失。 在实践中,对受害人而言,因工地噪音扰民而追责索偿的,可以将工地的相关责任方,如发包人、承包人等,通通起诉到法院,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只要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就要承担赔偿责任。其结果,通常是谁有钱就找谁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三十条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必须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的证明。前款规定的夜间作业,必须公告附近居民。 第五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本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罚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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