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不能,2月1日,省大气办印发《安徽省大气污染防治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2022年除夕烟花爆竹燃放情况的紧急通知》,指出淮南市烟花爆竹禁放政策执行力度较往年有所弱化。淮南市1月31日17时空气质量为轻度污染,20时转为重度污染,22时转为严重污染,重度及严重污染过程持续8小时,PM2.5小时浓度最高达到286微克/立方米。市大气办巡查发现部分县区禁燃禁放区内存在燃放烟花爆竹现象,潘集区、凤台县尤为突出,全市烟花爆竹污染情势严峻。现就继续做好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通知如下:(一)各县区人民政府是烟花爆竹禁放工作的责任主体,应高度重视烟花爆竹禁放工作。在禁放区域及城市周边等重点区域,要将禁放规定传达到乡镇、村,街道、社区,充分利用现有的网格化管理体系,确保烟花爆竹禁放措施落实到位。(二)市直相关部门应密切联动。禁放工作由公安部门牵头实施,城管、市场、应急、交通、城建等各相关部门要依据自身职责,主动作为。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部门要广泛发动物业公司,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工会、团委、妇联等社会团体也应充分发挥作用,配合加强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和舆论引导。(三)加强源头管控,依法打击各类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各部门应从储存、运输、销售等多个环节入手,严格控制烟花爆竹的流通。禁放区域要同步实施禁售措施,禁放区域周边的销售行为也应严格管控。(四)加大宣传力度。通过电视、广播、报刊等传统媒体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同步加大烟花爆竹禁放的宣传力度。通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引导广大群众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主动成为生态文明践行者。 法律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第六条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烟花爆竹安全工作负责。 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运输企业和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制定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对从业人员定期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 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应当加强对本系统企业烟花爆竹经营活动的管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