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职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一、离休、退休的; 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三、出境定居或赴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四、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五、农业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六、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所在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 七、购买(建造、翻建、大修)具有所有权的自住住房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八、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行为时间在规定期限以内的; 九、本人和配偶名下无所有权住房,租住不超过规定面积范围的住房需要支付房租的; 十、与单位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职工,男满50周岁,女满40周岁,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一、纳入住房公积金托管户管理的破产、关闭企业职工在规定时间内未重新就业的; 十二、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十三、因意外事故,并经有关部门鉴定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四、遇到其他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十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在规定期限内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统筹安排支付房款的。职工符合第六条 第七、 八、 九、 十二、 十三、 十四、十五种情形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配偶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