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 |
释义 | 是反映流动人员政治面貌、道德品行、学习工作经历、专业素养、工作实绩、遵纪守法以及家庭状况、社会关系等情况的历史记录材料。 是国家档案和社会信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政府联系服务人才的重要载体,是流动人员参加机关公务员考录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招聘、办理政审考察、申报职称评审和核定社保待遇等事项的重要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主要包括 1、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聘用人员的人事档案; 2、辞职辞退、解除(终止)聘用(劳动)合同、取消录(聘)用、被开除等与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人事(劳动)关系的未就业的原机关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军队文职人员的人事档案; 3、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4、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5、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档案;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6、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授权的单位。 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实行分级管理为主、属地管理为辅的档案管理机制。 市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市级以上(含市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人事档案管理工作,区县级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承担在本级市场监管、民政、司法等部门注册(登记管理)、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及个人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提供免费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不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法律依据: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暂行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是指:(一)辞职或被辞退的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的人事档案; 第四条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机构为县以上(含县)党委组织部门和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人才流动服务机构),其他任何单位不得擅自管理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严禁个人保管他人人事档案。 第五条跨地区流动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也可由其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管理。 第六条尚未建立人才流动服务机构的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仍由原人事档案管理单位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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