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 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城市总体规划要因地制宜地、合理地安排和组织城市各建设项目,采取适当的城市布局结构,并落实在土地的划分上;要妥善处理中心城市与周围地区及城镇、生产与生活、局部与整体、新建与改建、当前与长远、平时与战时、需要与可能等关系,使城市建设与社会经济的发展方向、步骤、内容相协调,取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要注意城市景观的布局,体现城市特色。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 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在正式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前,可以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城市总体规划纲要,作为总体规划的依据。 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20年。近期建设规划是总体规划的一个部分,期限一般为5年。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期限为10-20年,近期建设规划可以为3-5年。城市分区规划是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对规划的进一步安排,以便与详细规划更好地衔接。城市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是控制和引导各项用地的开发和投资建设。修建性详细规划是直接对建设作出具体的修建安排及其规划设计。指导建筑设计和工程施工图设计。 城市规划管理决定未来房地产开发价值和最有效利用程度。城市规划管理是政府调控地价的手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城市、镇的发展布局,功能分区,用地布局,综合交通体系,禁止、限制和适宜建设的地域范围,各类专项规划等。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内容,应当作为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规划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城市总体规划还应当对城市更长远的发展作出预测性安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四条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城市总体规划。 直辖市的城市总体规划由直辖市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