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第二次提取公积金必须满一年。 第二次提取时间应以前一次得到款的月份为准至少1年以上方可办理。 首次提取公积金,有银行贷款合同应递交的证明材料: 1、购房合同、购房发票、银行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在校双职工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3、购房合同或产权证写有夫妻二人姓名或子女姓名的需提供结婚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复印件,裁剪后贴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相应位置; 5、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表格请在国资处网页上下载。 第二次提取对象及应递交的证明材料: 1、第一次提取时已交银行贷款合同的,本人到贷款银行打印最近3个月的还贷明细表(盖鲜章); 2、身份证复印件,裁剪后贴在《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相应位置; 3、在校双职工提供结婚证复印件; 4、填写《职工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表》,表格在国资处网页上下载。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第二十五条 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 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