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民法中的不安抗辩权是指双方负债务且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先履行方证明后履行方可能丧失履行能力时有权中止履行。此规定旨在保护当事人权益,防止欺诈,促使履行义务。行使该权利需先给付义务人,且需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且有现实危险。 法律分析 1、不履行抗辩权是民法中抗辩权的一种。根据我国的规定,是指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在有先後履行顺序的情况下,先履行的一方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後履行方有失去或可能失去履行能力的情况下,可暂时中止履行的权利。不履行抗辩权的规定是为了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借合同进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 2、行使不履行抗辩权的先给付义务人并负有证明後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的义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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