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律师分析: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是两岸关系的重要协议之一,其中附件四“关于农业的协定”明确规定了台湾同胞投资经营大陆农业企业的有关事项。根据该协定,台资农业企业在大陆可以享受与大陆同类企业相同的待遇和优惠政策。具体包括:1. 台资农业企业可以参照大陆同类企业享受税收、信贷、科技支持等方面的优惠政策;2. 台资农业企业可以自主选择农产品销售方式,可以直接向大陆市场供应;3. 台资农业企业可以自主开展农业生产、流通、加工、销售等一系列经营活动,不受地域限制。需要注意的是,在具体落实政策时,还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此外,也需要考虑到不同省市对农业企业的扶持政策和优惠幅度可能有所差别。 【法律依据】: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第六条 台湾同胞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大陆农业企业,应同大陆同类企业一样,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台湾同胞和台湾地区投资者投资设立的大陆农业企业,不受地域限制,自由选择产品销售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