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变更强制措施几日内决定 |
释义 | 收到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后作出决定的期间是三日,具体规定如下: 1、人民法院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情意或者不同意的决定; 2、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申请变更、解除强制措施的,应当说明理由。 强制措施的适用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合法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的采用,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批准权限、适用对象、条件、程序和期限适用; 2、必要性原则。即各种强制措施,只有在为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而有必要时才能采取,不得随意适用强制措施,更不能将强制措施作为一种处罚予以适用; 3、相当性原则。又称比例性原则,即适用何种强制措施,要与行为人的人身危险性程度和犯罪的轻重程度相适应; 4、变更性原则。即任何强制措施,随着诉讼的进展和案情的变化要及时进行变更或解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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