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什么是虚构应收账款 |
释义 | 应收账款是伴随企业的销售行为发生而形成的一项债权,是指企业在正常的经营过程中因销售商品、产品、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买单位收取的款项,包括应由购买单位或接受劳务单位负担的税金、代购买方垫付的包装费各种运杂费等。此外,在有销售折扣的情况下,还应考虑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等因素。虚构应收账款即虚假捏造企业在销售过程中被购买单位所占用的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六十三条规定,应收账款债权人与债务人虚构应收账款作为转让标的,与保理人订立保理合同的,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但是保理人明知虚构的除外。 一、虚构应收账款是否影响保理合同的效力 虚构的应收账款是否可以对抗保理人,取决于保理人是否善意,在保理人善意时,应收账款债务人不得以应收账款不存在为由对抗保理人。该条款将保理人的注意义务降到了最低标准,仅在保理人明知虚构的情况下,债务人才得以对抗保理人。 事实上,在基础交易关系不真实的情况下,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毋庸置疑。民法典在确认保护保理人信赖利益的基础上,赋予了保理人选择权:债权人虚构债权、债务人确认虚假债权,构成对保理人的欺诈,保理人作为受欺诈方,有权选择撤销保理合同,由欺诈方赔偿损失;或是维持保理合同的效力,要求继续履行。 二、如何理解保理人为善意 保理人不能因债务人的确认而完全不对债权是否真实客观存在进行任何的调查核实。保理人若可以通过成本较低的审核措施就能发现债权不存在的情形时,而保理人怠于核实,就有理由认为保理人对债权虚构是明知。 故保理人仍需要尽到谨慎审核义务,对于应收账款相关单据予以搜集整理,保留相关客户间的交流书证,条件允许时应要求债权人、债务人充分提供能反映基础交易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洽谈及签订的过程资料、预付款及进度款的支付资料、双务合同中双方已履行部分合同义务的进度资料等,以利于保护交易安全,充分保障保理人的合法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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