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仲裁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具体负责劳动保障争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审查,参加仲裁庭活动; 2、进行调查取证,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人员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验、技术鉴定等与争议事实有关的调查; 3、对争议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4、根据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提出劳动保障争议处理意见; 5、宣传劳动保障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督促劳动关系双方贯彻执行; 6、协助书记员做好调解、仲裁文书案卷整理归档工作。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2、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3、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4、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5、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综上所述,仲裁委员会是依法设立的从事仲裁活动的民间组织,它与行政机构和其他任何部门没有隶属关系,各种仲裁组织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条 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仲裁委员会由前款规定的市的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和商会统一组建。 设立仲裁委员会,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司法行政部门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