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驾驶员在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每次罚款20元: 1、未按“先停车、后开门”“先关门、后启车”程序操作; 2、引导不利,乘客前门下车、后门上车; 3、开门行驶; 4、抢点运营; 5、驾驶员人为因素,漏录乘客投币过程; 6、遇多人乘车一人代投币时,驾驶员无口语、手语表达方式; 7、老年人持证乘车,驾驶员未按规定检查证件; 8、原公司人员乘车不投币必须出示证件; 9、行车中,驾驶员与他人闲谈、吸烟、吃零食等; 10、驾驶员赤背、穿拖鞋等其它不文明行为举止; 11、到站不使用语音报站器; 12、运营中每一单程运次,驾驶员使用报站器服务用语提示功能少于2次。 法律依据:《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 第六条 国家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实行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从业资格是对道路运输从业人员所从事的特定岗位职业素质的基本评价。 经营性道路客货运输驾驶员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从业资格,方可从事相应的道路运输活动。 机动车维修技术人员、机动车驾驶培训教练员取得从业资格的比例分别是相关经营者依法获取机动车维修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的必要条件之一。 第九条 经营性道路旅客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1年以上;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 (四)掌握相关道路旅客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 (五)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第十条 经营性道路货物运输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掌握相关道路货物运输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 (四)经考试合格,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