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黑龙江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 |
释义 | 法律分析:(一)机动车负事故主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八十的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负事故同等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 人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赔偿责任; (三)机动车负事故次要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四十的赔偿责任; (四)机动车没有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在高速公路及禁止非机动车、行人通行的道路上,由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担百分之五的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当事人有条件报案或者保护现场但没有报案或者保护现场,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由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 未参加保险或者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 当事人有上述行为,又没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行人一方当事人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非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非机动车与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一方当事人有条件报案、保护现场但没有依法报案、保护现场,致使事故成因无法查清的,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均有前述行为的,平均分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三条 驾驶非机动车与处于合法停放状态的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一十四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确定事故责任: (一)明知发生交通事故而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现场的; (二)无正当理由离开现场后又返回或者虽未离开现场,但有证据证明由他人冒名顶替的; (三)在送伤者到医院后或者接受调查期间逃匿的; (四)提供虚假身份证明的。 第一百一十五条 因交通事故当事人处于抢救或者昏迷状态等特殊原因,无法收集当事人证据,并且无其他证据佐证交通事故事实时,经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交通事故认定的时限可以中止计算,但中止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中止原因消除或者中止时间期满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制作或者出具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证明,分别送达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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