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户口随子女迁入有何规定 |
释义 | 户口随子女迁入规定 1.以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及子女有自己的产权房屋、与子女共同生活为条件,不受父母户口所在地有无子女的限制。 2.凡是违反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的人员及政策外生育的子女,从计生部门作出处理决定之日起五年内不予办理迁入。 申请条件 (一)被投靠人本市户口当前有效且连续满8年。 (二)申请人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夫妻双方须一并提出申请(离异的除外)。配偶系国(境)外人员的,可单独申请。 (三)被投靠人属本市家庭户成员。 (四)申请人无参加国家禁止的组织或活动的记录。 申请人配偶已入户本市的,须按照夫妻投靠条件和要求办理随迁。 申请材料 (一)申请人及随迁人户口簿、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户口簿、身份证。 (三)下列父母子女关系认定材料之一: 1.被投靠人《出生医学证明》。 2.体现亲子关系的户口簿。 3.公证机关出具的亲子关系公证书。 4.申请人户籍地派出所出具的亲子关系证明或户口底册复印件。 老人双方户口不在同一派出所的,应由各自户籍地派出所出具亲子关系证明;只有一方派出所证明的,提交《结婚证》予以认可。 其他单位出具证明后加盖派出所户口专用章或公章的,予以认可。 5.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街道办或乡(镇)政府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列明所有关系人员姓名、身份证号码)。 6.反映亲子关系的人事档案履历表。 7.亲子关系司法鉴定意见书。 (四)遇有下列情形,还需提供相应材料: 1.申请人离异,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为“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和离婚协议书或法院判决(民事调解)书。 2.申请人丧偶,户口簿“婚姻状况”栏未登记“丧偶”的,提供配偶死亡证明文书。 3.申请人配偶系国(境)外人员的,核验国(境)外身份证件。亲子关系证明中未体现该配偶身份信息的,还须提供结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没有迁移证件的公民,凭下列证件到迁入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 (一)复员、转业和退伍的军人,凭县、市兵役机关或者团以上军事机关发给的证件; (二)从国外回来的华侨和留学生,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者入境证件; (三)被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释放的人,凭释放机关发给的证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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