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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专项作业车和普通货车高速公路收费
释义
    

法律主观:
    


    对超限超载车辆的认定标准,交通部、公安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七部委联合下发交公路发2004219号文件规定,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载期间,超限的认定标准为: ①二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20吨的; ②三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30吨的(双联轴按照二个轴计算,三联轴按照三个轴计算,下同); ③四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40吨的; ④五轴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0吨的; ⑤六轴及六轴以上车辆,其车货总重超过55吨的。超载的认定标准为虽未超过上述五种标准,但车辆装载质量超过行驶证核定载质量的。交通部门主要负责第一至五种情形,公安部门主要负责第六种情形。关于对超限超载的处罚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该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交通部、公安部等八部委在《关于印发2005年全国治超工作要点的通知》(交公路发200589号)中,明确规定:各级公安、交通部门要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 》及其实施条例、《公路法》及《道路运输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超限超载车辆严格实施卸载,依法严管重罚,并根据超限超载的严重程度,在认定幅度内相应增加处罚额度。对于恶意超限超载的行为,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上限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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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6 17:3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