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1) 保护林权证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2) 调处林权纠纷的主要依据; (3) 征占林地和林地流转的必备条件; (4) 申请林木采伐的要件; (5) 明晰产权的依据; (6) 资产评估、作价入股、抵押的凭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 第十五条 国家依法保护森林、林木和林地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经营者依法所有的林木和使用的林地。 用材林、经济林和薪炭林的经营者,依法享有经营权、收益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的经营者,有获得森林生态效益补偿的权利。 第十七条 需要临时占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 临时占用林地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林地上修筑永久性建筑物;占用期满后,用地单位必须恢复林业生产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