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各省市有不同的规定,以深圳为例: 一、表彰和奖励 凡被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授予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含1997年以前的省先进生产(工作)者],市委、市政府授予深圳市劳动模范及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广东省“五一劳动奖章”称号的先进个人,除由授奖机关发给奖状、奖章或证书,并颁发一定奖金外,属企业单位的,其所在单位进行工资晋级时,要优先给予晋级;对符合提干、晋级(含技术职称评定和聘任)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二、优先入学 对符合升学(指到党校、大专院校深造)条件的,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应积极推荐选送他们入学,其中,深圳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对符合免试入学条件的市以上劳动模范、先进人物经报有关招生部门批准给予免试入学,就读期间,保留工资及福利待遇。 三、优先分配住房 市住宅局对市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市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在分配(调整)单元式福利房时给予加分,加分标准详见深住〔1996〕52号文,其它单位在给予市以上劳动模范和先进人物分房时应参照上述精神给予优先。 四、有关疗、休养和体检的待遇 (一)市以上劳动模范由所在单位的劳动人事部门和工会每年安排其进行一次体格检查,并建立健康医疗档案。 (二)按国家的有关规定,享受由省、市总工会组织的疗、休养待遇。疗、休养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各项补贴应予照发,疗、休养活动所需的各项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和现行开支渠道,由所在单位解决。 五、每月享受荣誉津贴15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六条 国家提倡劳动者参加社会主义义务劳动,开展劳动竞赛和合理化建议活动,鼓励和保护劳动者进行科学研究、技术革新和发明创造,表彰和奖励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