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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传唤是不是强制措施?
释义
    1.传唤具有通知功能。传唤实质是公检法依照法定程序通知特定的人自行到案的一种诉讼活动,其目的是保证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2.传唤不属于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第六章规定的强制措施有五种,包括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传唤并未包括在法定的强制措施中。由此可见,传唤并不属于刑事强制措施。
    3.传唤具有潜在、间接的强制性。首先,根据《刑警办案须知》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不得以派人押解或者使用警械等强制方法进行传唤之规定,传唤不具有直接强制性;
    其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以下简称《高检规则》)之规定,侦查机关在采取传唤行为时,可责令犯罪嫌疑人在传唤证上签名、捺指印。故传唤具有潜在的强制性;
    最后,传唤虽不属于法定的刑事强制措施,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高法解释》)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对经依法传唤拒不到庭的被告人,或者根据案件情况有必要拘传的被告人,可以拘传。由此可见,拘传就是不履行传唤的间接法律后果。
    4.传唤是一种侦查行为。《刑事诉讼法》对传唤的规定,出现在第十二章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之中,意味着传唤作为一种侦查行为,是侦查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依法进行的一种专门调查活动。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讯问犯罪嫌疑人必须由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负责进行。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以后,侦查人员对其进行讯问,应当在看守所内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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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5 12:45: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