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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能要求公安机关提供证据材料吗
释义
    1、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
    2、认为可能存在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3、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
    4、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5、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如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方式是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如何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
    法律咨询解答
    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的方式是公安机关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
    相关法律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一条
    公安机关证据不足检察院怎么办
    《刑事诉讼法》规定,对于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嫌疑人被逮捕后,公安机关应当继续侦查,经过侦查证据不足的可以变更强制措施,但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要查明什么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必须要查明:(一)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二)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三)是否属于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四)有无附带民事诉讼;(五)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进行立案前的调查吗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接到报案后,应先立案,立案后开始调查。未立案直接进行调查所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
    根据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在接受报案、控告、举报等材料后,应当迅速审查,以决定是否立案。在司法实践中,受案机关除了对受案材料进行书面的审查外,往往还要对案件进行初步调查,简称初查在司法实践中,立案机关仅依靠对受案材料的书面审查,往往很难判断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因此,立案前的初步调查是就成了立案程序中的主要工作和关键环节。所以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可以在立案前进行调查,但是调查取得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该内容由 覃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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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5/3 15:30: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