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宝鸡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宝鸡市陈仓区陈仓大道付6号);宝鸡市交警支队陈仓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宝鸡市陈仓区南环路19号);宝鸡市交警支队金台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宝鸡市金台区东风路55号);宝鸡市交警支队渭滨大队车辆管理所(地址:宝鸡市渭滨区公园路4号)等。 法律依据: 《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 第七十五条 校车驾驶人应当在每个记分周期结束后三十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审验时,应当提交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参加不少于三小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交通安全文明驾驶、应急处置等知识学习,并接受交通事故案例警示教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