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诉讼代表人与诉讼代理人的区别 |
释义 | 行政诉讼代表人: 1、概念指在原告(或被告)人数众多的情况下,由一人或数人作为代表进行诉讼,其他当事人则可不参加诉讼,但人民法院的判决及于全体当事人的诉讼形式。 2、诉讼代表人不同于诉讼代理人,也不同于法定代表人。 3、诉讼代表人主要有两类:(1)不具备法人资格组织的诉讼代表人;(2)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行政诉讼代表人是本案的当事人,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而不是他人的权益。 行政诉讼代理人: 1、概念:指以当事人的名义,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代替或协助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2、特征:(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行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一、代理的合同形式应该包括: 1、本人亲笔书写委托书。 2、委托书内容包括: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地址联系电话: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地址身份证号联系话 邮编。 3、具体委托事项、委托范围:委托人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委托人与X(单位、个人)的X业务中,作为委托人的商品生产方,其代理权限为全权代理,全权生产委托方委托商。 二、法定代理人的特点: 1、代理权的产生是根据法律的规定。 2、法定代理人所代理的被代理人,是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只适用于代理未成年人、精神病人等无诉讼行为能力的原告或第三人的个人进行诉讼,而不适用于法人、其他组织或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 3、法定代理不仅是一种权利,而且是一种义务。在行政诉讼中,法定代理人一般都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保护和监督责任的监护人,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之间存在着亲权或监护关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可以由当事人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的诉讼行为对其所代表的当事人发生效力,但代表人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应当经被代表的当事人同意。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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