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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残疾人高考录取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
    残疾考生可申请12种类型考试便利,包括为视力残疾考生提供现行盲文试卷、大字号试卷;为听力残疾考生免除外语听力考试;使用盲文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50%;使用大字号试卷或普通试卷的视力残疾考生、因脑瘫或其他疾病引起的上肢无法正常书写或无上肢考生等书写特别困难考生的考试时间,在该科目规定考试总时长的基础上延长30%等等
    法律依据;
    《残疾人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维护残疾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残疾人平等参加普通高等学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以下简称高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和《无障碍环境建设条例》以及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教育考试机构应遵循《残疾人教育条例》和高考组织规则,为残疾人参加高考提供必要支持条件和合理便利。教育部考试中心负责牵头协调有关部门,研究、提升和完善合理便利的种类及技术水平;省级教育考试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残疾人参加高考的组织管理和实施工作。
    第三条 符合高考报名条件、通过报名资格审查,需要教育考试机构提供合理便利予以支持、帮助的残疾人(以下简称残疾考生)参加高考,适用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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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6 2: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