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看守所能服刑。看守所关押的人员,包括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劳动改造场所执行的罪犯。后者被判处了刑罚,说明看守所是可以服刑的。 此外,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罪犯,在看守所的羁押时间,可以折抵刑期,所以在看守所的时间也算作服刑。 法律客观: 《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