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设立的方式基本为两种,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又称“同时设立”、“单纯设立”等,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有限责任公司只能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由全体股东出资设立。 (2)股份公司也可以采用发起设立的方式。 (3)我国法律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可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募集设立的方式。 (4)发起设立在程序上较为简便 2、募集设立:又称“渐次设立”或“复杂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或首期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对外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1)募集设立既可以是通过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设立,也可以是不发行股票而只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 (2)只有股份有限公司可以进行募集设立,有限责任公司不可以进行募集设立。 (3)募集设立时,发起人认购的股份在公司股本总数中应占35%的比例。 (4)募集设立在程序上较为复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