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提取公积金的法律规定 |
释义 |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一、怎么把公积金取出来 首先,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经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或办事处进行审核和盖章。然后,拿着盖好章的《住房公积金提取单》以及住房公积金专用存折、公积金联名卡、身份证等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住房公积金业务办理处进行提取。以上的步骤都完成了以后,就可以提取公积金了。 二、取公积金有什么要求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 (二)、 (三)、 (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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