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房产税征税对象 |
释义 | 房产税的征税对象是房产。所谓房产,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学习、工作、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但独立于房屋的建筑物如围墙、暖房、水塔、烟囱、室外游泳池等不属于房产。但室内游泳池属于房产。 征收房产税的原因是什么 1、政治方面,征税权对于国家政权来说是一项极其重要的权力。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赋予当权者以权力,希望其为国民提供良好的服务,国家则应为国民提供公务服务和物品以保障社会的正常运行,表明了征税权存在的社会正当性。随着社会生产力的不断发展,宏观调控已成为国家对经济发展施加影响的重要方式,税收作为宏观调控的惯用经济形式,在对房价进行调控的过程中可以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2、经济方面,城镇化进程的速度加快,城市规模的不断扩大,以及农村人口向城市大批涌入,都是导致人们住房需求大幅上升、住房要求不断攀高的原因。国家目前的房产领域内,税制结构既不合理又不能促使问题的解决。在该种状况下,完善房产税的征收制度意义重大。以经济学角度为着眼点,房产税可以抑制房产开发过程中的投机行为,缩小消费者的观望需求,从而达到抑制房价、缓解住房压力的目的。 3、社会方面,通过税收这种手段,可以在征收者和被征收者之间形成一种机制,以合理的方式分配社会财富,让社会范围的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市场经济是。当今社会发展的主流经济体制,无法做到全面以及均衡,由此也就造就了财富分配不均。社会正义下的宏观调控功能作为市场经济形势下的重要方式,对于实现民众“均富”的诉求应首先保证。由此,拥有社会宏观调控功能的房产税理应获得社会大众的支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纳税人有合并、分立情形的,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并依法缴清税款。纳税人合并时未缴清税款的,应当由合并后的纳税人继续履行未履行的纳税义务;纳税人分立时未缴清税款的,分立后的纳税人对未履行的纳税义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九条欠缴税款数额较大的纳税人在处分其不动产或者大额资产之前,应当向税务机关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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