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离婚需要办理以下手续:首先,应当就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订立书面离婚协议。然后,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交离婚协议、结婚证、离婚申请等材料。最后,击昏登记机构经过审查,对符合要求,且经过三十日离婚冷静期的,根据当事人申请,发给离婚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