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国共产党章程》第十三条规定,凡是成立党的新组织,或是撤销党的原有组织,必须由上级党组织决定。在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上级党的组织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调动或者指派下级党组织的负责人。上级党组织指派的,系指选举条件尚不具备的,由批准成立党支部的上级党组织指定或委派党支部书记,经过一段时间工作后,待条件成熟时再及时举行民主选举。临时党支部的书记、副书记和委员一般由上级党组织指定。党支部书记在任职期间,如果出现了工作调离、死亡或丧失工作能力,以及违犯党纪受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党纪处分等情况时,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后,可进行补选或上级党组织指派。另外,几次选举也无法产生书记的,也可由上级党组织指派。综上所述,你的问题有得到解答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