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0日内或者公告期满后30日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但审理选民资格的案件除外。 一、特别程序是非诉程序么 是的,非讼程序包括有特别程序,是指解决民事非讼案件所适用的程序。 非讼程序包括 1、特别程序, 2、督促程序, 3、公示催告程序。 特别程序包括: 1、选民资格案件; 2、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 3、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 4、认定财产无主案件; 5、确认调解协议案件; 6、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二、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特别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某些非民事权益纠纷案件所适用的特殊程序,与此对应的是概念是通常诉讼程序。 适用范围:选民资格案件,非诉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民事调解协议案件,实现担保物权案件。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案件、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确认调解协议案件和实现担保物权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