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85条规定是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该条款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如何依法执行做出指出,其相关人员在检查阶段、审查阶段、告知阶段、决定阶段、送达阶段、事后监管责任都要依法进行,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人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主要证据不足时,以适当方式补充调查。对用人单位的监督检查,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护有关秘密,对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在劳动关系运行中,劳动者应该履行以下义务: 1、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规定了每一个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当中都必须要履行自己完成劳动任务的义务; 2、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规定了每一个劳动者在工作的过程当中都必须要履行自己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3、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义务。规定了每一个劳动者都有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的义务; 4、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义务。规定了每一个劳动者都有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的义务。 综上所述,在社会活动中,每个劳动者都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我国的立法宗旨就是保护劳动成果,维护劳动者的权益。只有为劳动者提的合法权益提供可靠的保障,才能满足广大劳动者的根本利益需求,从而维持国家和社会的稳定发展。因此,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是维护国家和社会稳定发展的内部需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五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制止,并责令改正。 第八十六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有权进入用人单位了解执行劳动法律、法规的情况,查阅必要的资料,并对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人员执行公务,必须出示证件,秉公执法并遵守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