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央产房继承过户最新规定如下: 1、委托、交易,“央产房”业主可自行寻找客户,或者委托定点经纪公司负责寻求客户。“央产房”业主与定点经纪公司签订《委托代理销售协议》,由经纪公司撮合买卖双方并达成成交意向; 2、签合同,“央产房”业主如果自行寻找买房客户,一定要与买方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委托定点经纪公司,则经纪公司为买卖双方约定时间签订《北京市房屋买卖合同》; 3、买方办理银行按揭手续,房产评估买方自行或者定点经纪公司将该套房屋的资料提供给评估事务所,由其进行评估,并缴纳评估费,评估费=评估价x3‰; 4、物业交割,买卖双方自行或者由定点经纪公司经纪人陪同,进行水、电、煤气等物业交验,同时签订《物业交割单》; 5、买方与该套房屋的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供暖合同》,“央产房”业主应督促买方与物业公司签订《物业供暖合同》,免去日后产生不必要的麻烦。 法律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 第十四条 因买卖、设定抵押权等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应当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 (一)尚未登记的不动产首次申请登记的; (二)继承、接受遗赠取得不动产权利的; (三)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生效的决定等设立、变更、转让、消灭不动产权利的; (四)权利人姓名、名称或者自然状况发生变化,申请变更登记的; (五)不动产灭失或者权利人放弃不动产权利,申请注销登记的; (六)申请更正登记或者异议登记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由当事人单方申请的其他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