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2021年8月2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布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删除了关于未按规定生育子女需要缴纳社会抚养费的规定,但目前,很多地方对于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仍然征收社会抚养费。 以北京市为例,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一)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二)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温馨提示:每个地方的政策可能有所区别,建议咨询当地的计划生育部门。 【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决定》 十九、 删去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五条。 北京市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2017) 第五条 对不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或者非婚生育子女的公民(以下统称当事人),根据不同情节,按照下列标准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对不符合规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夫妻,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二)对非婚生育两个以内子女的公民,每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二分之一征收;对非婚生育第三个及三个以上子女的公民,每多生育一个子女,分别按照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基数的1至3倍征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