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认罪认罚的相关内容拓展 |
释义 | 《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明确了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当坚持的基本原则。包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罪责刑相适应、坚持证据裁判、坚持公检法三机关配合制约原则等。 二是明确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条件。认罪认罚适用于侦查、起诉、审判各个阶段,所有刑事案件都可以适用。但“可以”适用不是一律适用,认罪认罚后是否从宽,由司法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 三是明确了“从宽”的把握。从宽处理既包括实体上从宽处罚,也包括程序上从简处理。“可以从宽”,是指一般应当从宽,但不是一律从宽,应当区别认罪认罚的不同诉讼阶段、对查明案件事实的价值、罪行严重程度等,综合考量从宽的限度和幅度。 四是明确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保障和被害方权益保障。办理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应当听取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意见。法律援助机构可以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值班律师可以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之日起,值班律师可以查阅案卷材料。 我们都知道坦白从宽抗拒从严这句话,其实认罪认罚就是一种给予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一种减刑激励手段,如果能够认罪认罚,根据实际交代的内容来确定能减刑多少。这也是给到他们的一个很好的机会,对于办案效率的提高也有很大帮助。 一、刑事案件可以提出反诉吗 刑事案件可以提出反诉。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合并审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告知其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对下列事项的意见,并记录在案: 1、涉嫌的犯罪事实、罪名及适用的法律规定; 2、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等从宽处罚的建议; 3、认罪认罚后案件审理适用的程序; 4、其他需要听取意见的事项。 人民检察院依照规定听取值班律师意见的,应当提前为值班律师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必要的便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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