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列入企业员工薪资薪金制度、固定与薪资薪金一起发放的福利性补贴,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薪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第一条规定的,可作为企业发生的薪资薪金支出,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不能同时符合上述条件的福利性补贴,应作为国税函〔2009〕3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职工福利费,按规定计算限额税前扣除。
 【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薪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态高做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念知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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