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公司经营范围;公司设立方式;公司利润分配办法;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其他。 一、怎么制定国有独资公司章程 国有独资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以下事项: 1、公司名称和住所; 2、公司经营范围; 3、公司注册资本; 4、股东名称; 5、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6、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7、公司法定代表人; 8、董事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些设立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具体如下: 1、要有2到200个发起人,其中必须有一半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2、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发起人以募集方式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3、制定公司章程,并经成立大会批准; 4、建立公司名称,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等公司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适应其生产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公司住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八十一条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