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不是一个意思。公司设立是指公司设立人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为组建公司并取得法人资格而必须采取和完成的一系列活动,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公司的成立是指已经具备了法律规定的实质要件,完成设立程序、由主管机关发给营业执照而取得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一种法律事实,表现为一种法律上的状态。 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因此,公司设立是成立的必经程序,而公司的成立则是设立的法律后果。公司设立是公司成立的前提,但公司设立并不必然导致公司成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九十三条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缴足出资的,应当补缴;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发起人补足其差额;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