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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哪些情形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释义
    1、违法采取对妨碍诉讼的强制措施的,包括4中行为:
    (1)对没有事实妨碍诉讼行为的人或者没有证据证明实施妨碍诉讼的人采取司法、罚款措施的;
    (2)超过法律规定期限实施司法拘留的;
    (3)对同一妨碍诉讼行为重复采取罚款、司法拘留措施的;
    (4)超过法律规定金额实施罚款的。
    2、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包括5种行为:
    (1)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保全措施或者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保全措施的;
    (2)保全案外人财产的(但案外人对案件当事人负有到期债务的情形除外);
    (3)明显超过申请保全数额或者保全范围的;
    (4)对查封、扣押的财物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但依法交由有关单位、个人负责保管的情形除外);
    (5)变卖财产未由合同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3、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也就是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以及行政处罚、处理决定等执行错误的,包括6种行为:
    (1)执行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民事制裁决定等法律文书的;
    (2)违反法律规定先予执行的;
    (3)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4)明显超过申请数额、范围执行且无法执行回转的;
    (5)执行过程中,对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严重不负责任,造成毁损、灭失的;
    (6)执行过程中,变卖财物未由合法评估机构估价,或者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强行将财物变卖给他人的。
    行政单位和司法机关的工作也是由工作人员去完成的,所以,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只凭工作人员的自觉性和道德性来约束自己的行为,通过国家赔偿就是要让某些工作人员能够谨记,自己所拥有的职权不是可以为所欲为的。民众做错要承担相应的后果,对于国家来说也是一样的道理。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
    第十四条和第二十四条行政赔偿和刑事赔偿中国家的追偿权利:'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或者受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一)有本法第15条第(四)、(五)项规定的情形的;((四)刑诉逼供或者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自身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编者注)(二)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第三十二条国家赔偿的时效:'赔偿请求人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两年,自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被依法确认为违法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期间不计算在内。'
    第三十三条涉外国家赔偿的原则:'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的,适用本法。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求该国国家赔偿的权利不予保护或者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的所属国实行对等原则。'这一原则性规定既体现了中国对外国人、外国企业和组织权利的尊重,同时也有利于维护中国的主权和尊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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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11 1:33: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