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1、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2、再婚夫妻,再婚前依法各生育不超过两个子女,再婚后未生育的3、已生育的两个子女中有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4、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十八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胎(第三胎):(一)再婚前各生育过一个子女的;(二)再婚前一方生育过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过,再婚后已生育一个子女的;(三)再婚前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生育过两个子女的;(四)已合法生育的子女中,有经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或者确诊为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夫妻通过产前诊断和筛选可以再生育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