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哪些婚姻官司不公开审理 |
释义 | 一、哪些婚姻官司不公开审理 民事诉讼法第120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不申请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因此,在婚姻家庭案件中,凡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的,不论当事人是否申请不公开审理,一律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一般应当公开进行,但是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公开审理。 不公开审理意味着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的诉讼活动不公开进行。如开庭时间、地点不公开;当事人的案由不公开;审判人员的情况不公开;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不公开;强制措施不公开;法庭笔录不公开等。 不公开审理的范围和程度是: 1、不向广大群众公开。即人民法院审理婚姻家庭案件时,不允许广大群众旁听。 2、不向新闻界公开。即不允许记者采访案件审理情况,也不允许记者通过新闻媒介向社会报道有关案件的审理状况。 虽然上述案件的审理不公开,但是上述案件的判决和裁定则一律公开进行。 二、离婚案件当事人必须出庭吗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在民事案件中,诉讼当事人委托了全权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但是由于离婚案件的特殊性,是解决当事人身份关系的案件,应当由当事人亲自出庭陈述自己的观点。比如说,夫妻感情是否已经破裂、是否同意离婚以及财产的分割处理,涉及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必须由当事人真实表达意思,法院才好依法处理。并且根据法律规定,离婚案件法院必须进行调解,只有在调解无法和好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判决。所以,离婚案件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必须本人出庭。 附:相关法律法规 《民事诉讼法》第62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 人民法院调解案件时,当事人不能出庭的,经其特别授权,可由其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可由委托代理人签名。离婚案件当事人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参加调解的,除本人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应当出具书面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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