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非碰撞责任的分类 |
释义 | 非碰撞责任,则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A、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自然灾害,如洪水、暴风、雷击、泥石流,地震等。 B、保险单上列明的各种意外事故,如火灾、爆炸、空中运行物体的坠落等。 C、其他意外事故,如倾覆、冰陷、载运被保险车辆的渡船发生意外等。 机动车辆损失险的责任免除包括风险免除(损失原因的免除)和损失免除(保险人不赔偿的损失)。风险免除主要包括: (1)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政府征用; (2)在营业性维修场所修理、养护期间; (3)用保险车辆从事违法活动; (4)驾驶人员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品麻醉后使用保险车辆; (5)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6)驾驶人员无驾驶证或驾驶车辆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 (7)非被保险人直接允许的驾驶人员使用保险车辆; (8)车辆不具备有效行驶证件。 一、车损险赔偿金额范围是怎么规定的呢 车损险赔偿金额范围如下: 1、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1)碰撞、倾覆、坠落; (2)火灾、爆炸、自燃(须另投自燃险); (3)外界物体坠落、倒塌; (4)暴风、龙卷风; (5)雷击、雹灾、暴雨、洪水、海啸; (6)地陷、冰陷、崖崩、雪崩、泥石流、滑坡; (7)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人员随车照料者)。 2、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车辆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施救费用,由保险人承担,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的数额。 二、保险公司免责条款内容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示范条款》第8条规定,在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的任何损失和费用,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 (一)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 (二)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事故发生后,在未依法采取措施的情况下驾驶被保险机动车或者遗弃被保险机动车离开事故现场; 2、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 3、无驾驶证,驾驶证被依法扣留、暂扣、吊销、注销期间; 4、驾驶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5、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载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或牵引挂车的机动车; 6、驾驶出租机动车或营业性机动车无交通运输管理部门核发的许可证书或其他必备证书; 7、学习驾驶时无合法教练员随车指导; 8、非被保险人允许的驾驶人; (三)被保险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号牌被注销的,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2、被扣押、收缴、没收、政府征用期间; 3、在竞赛、测试期间,在营业性场所维修、保养、改装期间; 4、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被保险机动车被利用从事犯罪行为。 第9条规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二)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污染(含放射性污染)、核反应、核辐射; (三)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自燃、不明原因火灾; (四)违反安全装载规定; (五)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及时通知保险人,且因转让、改装、加装或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 (六)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的故意行为。 第10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减值损失; (二)自然磨损、朽蚀、腐蚀、故障、本身质量缺陷; (三)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并检验合格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五)因被保险人违反本条款第十六条约定,导致无法确定的损失; (六)被保险机动车全车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下落不明,以及在此期间受到的损坏,或被盗窃、被抢劫、被抢夺未遂受到的损坏,或车上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 (七)车轮单独损坏,玻璃单独破碎,无明显碰撞痕迹的车身划痕,以及新增设备的损失; (八)发动机进水后导致的发动机损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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