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教育行业“双减政策”对公司主营业务不存在重大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包括儿童早期素质教育、青少年留学服务两大领域,其中早教业务不属于“双减”政策调控的K12学科类校外培训机构;青少年留学服务相关业务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指标在公司占比较小,业务波动不会对整体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积极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逐步增加政府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政府信息资源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管理,加强互联网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建设,推进政府信息公开平台与政务服务平台融合,提高政府信息公开在线办理水平。 第九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对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进行监督,并提出批评和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