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根据《 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从接到 判决书 、裁定书的第二日起算。 上诉期限 是从被告人收到相应的判决书、裁定书的次日才开始计算的。超过上述期限的,视为被告人放弃上诉的权利,即使对判决有异议,只能通过申请再审的途径解决,而不能通过上诉的方式解决。 法律客观: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