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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申请仲裁是不是法律途径
释义
    法律分析:一、申请仲裁是不是法律途径
    仲裁一般是当事人根据他们之间订立的仲裁协议,自愿将其争议提交由非司法机构的仲裁员组成的仲裁庭进行裁判,并受该裁判约束的一种制度。仲裁活动和法院的审判活动一样,关乎当事人的实体权益,是解决民事争议的方式之一。仲裁机构通常是民间团体的性质,其受理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双方协议,没有协议就无权受理。
    二、仲裁调解书有没有法律效力
    调解书的法律效力主要表现在:
    (1)使仲裁程序终结。调解书一经生效,仲裁程序即告结束,仲裁机构便不再对该案进行审理。这是调解书在程序上的法律后果。
    (2)纠纷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被确定。这是调解书在实体上的法律后果。
    (3)当事人不得再行申请仲裁或起诉。调解书的生效表明当事人已接受仲裁机构的裁决结果,依一裁终局原则,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4)任何机关或组织都要在重新处理该案方面受调解书约束。也就是说,对于仲裁机构出具了调解书的争议,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得再做处理。这也是一裁终局原则的要求。
    (5)其是强制执行的依据。具有给付内容的调解书生效后,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对方当事人有权根据调解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还应当注意的是,既然调解书须经签收后生效,调解书一经签收,当事人不得反悔,但在签收之前应允许当事人反悔。调解不成或调解达成协议后,当事人反悔的,表明调解不成,依仲裁法的规定,在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仲裁庭应及时作出裁决。这主要是因为,达成调解协议的过程就是仲裁庭的审理过程,制作调解书时,实际上审理已经完毕。所以,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时,仲裁庭没有必要再经过仲裁程序重复已经完成的审理,而直接裁决即可。因当事人拒绝签收调解书而使调解无效时,仲裁庭可以直接裁决,而不必再进行仲裁程序,以免久调不决,这会使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长期处于不确定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七条
    仲裁应当根据事实,符合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八条
    仲裁依法独立进行,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九条
    仲裁实行一裁终局的制度。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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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2 3:34: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