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醉驾交通事故具体怎么处罚 |
释义 | 一、《刑法》对酒后驾车的处罚规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 (二)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和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和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应当按照前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前两种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按照厉处罚的规定定罪处罚。 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酒后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九十一条第四款,酒后驾驶经营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经营机动车。第九十一条第五款,酒后或者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身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三、有关司法解释对醉酒驾驶的处罚规定《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一)造成交通事故并承担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mg100ml以上的; (三)在高速公路和城市高速公路上驾驶的; (四)驾驶载有乘客的营运机动车; (五)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照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 (六)逃避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或者拒绝,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 (七)因酒后驾驶机动车受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追究的; (八)其他可以从重处罚的情形。 三、酒后驾驶机动车,以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公安机关依法检查,构成妨害公务罪等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四、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被告人处以罚款,应当根据被告人的醉酒程度、是否造成实际损害、认罪悔罪态度等确定与主刑相适应的罚款金额。 七、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应当严格执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在法定诉讼期限内及时调查、起诉和审判。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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